化学中科学抽象的一般进程
化学先生 / 2019-08-10
为了阐明科学抽象的一般进程,先要说明思维科学中具体和抽象这一对范畴“具体”和“抽象”实际是两个多义词,有着多种含义。
在科学认识论和方法论中,“具体”的一种含义是指客观存在的具体事物、具体对象,可称为“现实具体”,有时也称“实在具体”;另一种是指作为认识结果的具体。
客观存在的事物,例如各种化学物质系统,都是具体的,都是以具体的物质形式出现在人们的面前。其具体性首先表现在:首先,每个事物都有许多规定性,许多因素、方面、特性等,每个事物就是其多种多样规定性相互联系形成的统一整体。其次,事物的具体性还表现在它和周围环境的多种多样的相互联系,它作为自然界普遍联系之网上的一个组结而存在。例如,一瓶浓硫酸是具体的,其具体性在于它有许多规定性(如质量、浓度、化学组成、导电性等)以及它与其他物质相互作用时表现出来的各种特性(如酸性、氧化性、吸水性等)。
作为认识结果的具体,是“实在具体”“现实具体”的反映,即客观事物的具体性的反映。由于认识的深度不同,作为认识结果的具体表现有两种形态。一种是初级的粗浅的感性具体,或称为“表象中的具体”。另一种是深刻反映本质的理性具体,或称为“思维中的具体”。客观事物作用于人的感官,人们形成了对它的整体的认识,在头脑中产生了“完整的表象”,这种初级的表象中的具体就是感性的具体。它是客观事物表面的、感官能够直接感觉到的丰富性和完整性的反映,是对客观事物的表面现象的整体性的认识。例如,对于一种化学物质,人们根据对它表现出来的各种物理和化学性质的认识所形成的整体的表象就是如此。感性具体不同于理性具体的特点是直观性和表面性。直观性是指它生动、形象、直观。表面性是指它只能反映事物的表面现象和外部联系,而不能认识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感性具体是感性认识的结果,但还只是整个完整认识的一个阶段,还只是理性认识过程的起点,也是科学抽象过程的起点。
在科学认识和方法论中,“抽象”一词也有两种含义:一是作为认识方法的抽象,即作为动词的抽象;二是作为认识结果的抽象,即作为名词的抽象。任何一个客观事物都有多方面的本质属性。人们在对它的感性具体进行科学抽象的过程中,不可能一下子掌握它各方面的全部本质属性。只能先运用分析方法,在思维中把整体分解为各个部分、方面,會弃那些偶然的、次要的、非本质的属性,抽取出它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的本质属性加以确定,形成反映该事物这些本质属性的比较简单的概念。这样得到的认识结果,在思维科学中称为“抽象的规定”。所谓“抽象的规定”就是从的规定性。事物的感性认识出发,经过抽象,在思维中把握的事物某一方面的本质属性或本质的规定性。
“抽象的规定”比感性具体远离客观事物,但更能从本质上反映事物、所以高于客观事物。利用抽象的规定,可以使人们的认识向事物的内部深入,从现象向本质深入。列宁指出:“当思维从具体的东西上升到抽象的东西时,它不是离开一如果它是正确的…一真理,而是接近真理,物质的抽象,自然规律的抽象,价值的抽象等等,一句话、那一些科学的(正确的、郑重的、不是荒唐的)抽象,都更深刻、更正确、更完全地反映着自然。”这就是说,从感性的具体到抽象的规定更深刻更正确地反映了事物的性质和规律。
但是,抽象的规定具有两个不足之处:一是片面性,它只是思维对于统一整体中某一方面规定性的反映;二是孤立性,因为它是在思维中暂时割断某个规定性与其他各方面规定性的联系以及这一事物与其他事物的联系而得到的,所以,抽象的规定还没有完成科学抽象的全部任务。科学抽象的最终目的,是要达到从整体上全面地、深刻地把握研究对象的本质。即要从抽象的规定上升到思维中全面深刻反映事物本质的具体,即理性的具体。
理性的具体是在思维中对客观事物各种内在的、本质的因素、方面、属性等多样规定性的统一的认识,事物的这些内在规定性是感官所不能直接感知到的。单方面的内在规定性就是上面所说的“抽象的规定”。人们对事物各种单方面的本质属性已经有了认识以后,必须把这些认识加以综合,才能形成对该事物的完整而深刻的本质认识,从整体上把握住事物的本质,即达到思维中的具体。例如,研究一种化合物,人们分别认识了它的化学组成,分子中原子在空间的分布,化学键的种类、性质和有关参数,各相关粒子的运动情况,其主要的反应性能等,然后把所有这些认识系统地综合起来,从而形成对该化合物的完整的本质的认识。这时的认识就是理性具体,理性具体对事物的反映既是深刻的,又是完整的。
从形式上来说,理性具体是主观的、抽象的。相对于感性具体来说,它也是抽象的,具有抽象的形态。但在内容上,它又与抽象的规定不同,它是多种规定性的综合,是对事物的完整的统一的认识,而不是片面的孤立的认识,是真正与客观实际相符合的深刻的真理性的认识。所以从内容上来说,它又是客观的、具体的。理性具体是思维中的具体,抽象中的具体是主观的抽象形式和客观的具体内容的统一。对一项具体的研究任务来说,理性具体是科学抽象的最终结果。
综上所述,科学抽象的一般进程是:应用分析和抽象方法,从感性具体上升到抽象的规定,再应用综合方法,从抽象的规定上升到思维中的具体。因此,科学抽象的过程,可以简要地概括为一个公式:具体一一抽象一一具体。
例如,人们对光的认识,通过长时间的观察,积累了许多关于光的感性认识:光有明暗、强弱等现象;光照射到一个平整的界面上会被反射回来;把一根竹竿插入水中,看起来它变弯了:雨后天空在阳光照射下会出现彩虹;光的直线传播、且速度极快;等等。这些关于光的感性知识都是很具体的,是感性的具体或表象中的具体。后来,人们在科学实验的基础上对光的大量感性知识进行分析研究,舍去这些具体知识的感性细节,从中抽象出关于光的各种规定性,如光的直线传播、反射性、折射性、衍射性、色散性、交叉通过特性以及光速的有限性等。这些都是关于光的各方面本质属性的“抽象的规定”,它们还只是分别反映光的某一方面的本质,要全面地完整地反映光的本质,必须把这些抽象的规定加以综合,使认识从抽象的规定上升到思维中的具体。从17世纪晚期起,人们为了完整地认识光的本质,先后提出了两种对立的学说:光的微粒说和光的波动说。这两种学说经过长期的激烈的争论,仍旧只能分别说明光的部分属性。直到20世纪20年代,在认识了光具有波粒二象性以后,关于光的各种抽象的规定才在思维中被全面地综合起来,从抽象的规定上升到思维中的具体的过程才告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