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技术要求和经验条件
化学先生 / 2019-07-08
2000年1月1日颁布的GB 18265一200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从业人员技术的要求、企业经营条件、储运条件、废弃物处理以及经营许可证等作出了明确要求。
一、从业人员技术要求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应经过国家授权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能从事经营活动。企业业务经营人员应经国家授权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能上岗。经营剧毒物品企业的人员,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经过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部门的专门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二、企业经营条件
(1)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应坐落在交通便利、便于疏散处。
(2)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场所的建筑物应符合GBj 16的要求。
(3)从事危险化学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具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的专用危险品仓库(自有或租用)。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放在业务经营场所。
(4)零售业务只许经营除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并满足如下条件:
①零售业务的店面应与繁华商业区或居住人口稠密区保持500 m以上距离。
②零售业务的店面经营面积(不含库房)应不小于60m2,其店面内不得设有生活设施。
③零售业务的店面内只许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存放总质量不得超过1t。
④零售业务的店面内危险化学品的摆放应布局合理,禁忌物料不能混放。综合性商场(含建材市场)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应有专柜存放。
⑤零售业务的店面内显著位置应设有“禁止明火” 等警示标志。
⑥零售业务的店面内应放置有效的消防、急救安全设施。
⑦零售业务的店面与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库房(或罩棚)应有实墙相隔。单一品种存放量不能超过500kg,总质量不能超过2t。
⑧零售店面备货库房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与禁忌分别采用隔离储存,隔开储存或分离储存等不同方式进行储存。
⑨零售业务的店面备货库房应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5)经营易燃易爆品的企业,应向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消防部门申领易燃易爆品消防安全经营许可证。
(6)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向供货方索取并向用户提供GB/T 17519. 1-1998第5章SDS的内容和般形式所规定的16个项目的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