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储存
化学先生 / 2019-07-04
危险化学品储存是指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百货商店(场)等储存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危险化学品除了混合储存的危险性外,仓库选址及库区布置不合理、库区存储量过大以及人员违章操作等也是重要的危险因素。国家标准GB 18218- 2000 《重大危险源辨识》根据储存物质的品种和临界量确定是否属于重大危险源。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是:
(1)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①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②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③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④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3)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①可行性研究报告;
②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③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④安全评价报告;
⑤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⑥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4)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①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②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③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④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⑤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⑥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百研5迎查好开业⑦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5)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规定经审查批准。
(6)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家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7)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8)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次安全评价。
(9)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10)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11)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12)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13)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