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品的分类(《物资技术保管规程》(试行本)第四分册,中国工业出版社,1965年2月)如下:
1.爆炸品
这类物质具有猛烈的爆炸性。当受到高热摩擦、撞击、震动等外来因素的作用或与其它性能相抵触的物质接触,就会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产生大量的气体和高热,引起爆炸。爆炸性物质如贮存量大,爆炸时威力更大。这类物质有三硝基甲苯(TNT)、苦味酸、硝酸铵、叠氮化物、雷酸盐、乙炔银及其它超过三个硝基的有机化合物等。
2.氧化剂
氧化剂具有强烈的氧化性,按其不同的性质遇酸、碱、受潮、强热或与易燃物、有机物、还原剂等性质有抵触的物质混存能发生分解,引起燃烧和爆炸。对这类物质可以分为:
(1)一级无机氧化剂 性质不稳定,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如碱金属和碱土金属的氯酸盐、硝酸盐、过氧化物、高氯酸及其盐、高锰酸盐等。
(2)一级有机氧化剂 既具有强烈的氧化性,又具有易燃性。如过氧化二苯甲酰。
(3)二级无机氧化剂 性质较一级氧化剂稳定。如重铬酸盐、亚硝酸盐等。
(4)二级有机氧化剂 如过乙酸。
3.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气体经压缩后贮于耐压钢瓶内,便都具有危险性。钢瓶如果在太阳下暴晒或受热,当瓶内压力升高至大于容器耐压限度时,即能引起爆炸。钢瓶内气体按性质分为四类:
剧毒气体 如液氯、液氨等。
易燃气体 如乙炔、氢气等。
助燃气体 如氧等。
不燃气体 如氮、氩、氦等。
4.自燃物品
此类物质暴露在空气中,依靠自身的分解、氧化产生热量,使其温度升高达到自燃点(使可燃物质受热发生自燃的最低温度)即能发生燃烧。如白磷等。
5.遇水燃烧物品
此类物质遇水或在潮湿空气中能迅速分解,产生高热,并放出易燃易爆气体,引起燃烧爆炸。如金属钾、钠、电石等。
6.易燃液体
这类液体极易挥发成气体,遇明火即燃烧。
可燃液体以闪点(可燃液体挥发出的蒸汽和空气的混合物与火源接触能够闪燃(燃烧并不延续,一闪即灭)的最低温度)作为评定液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根据,闪点越低,危险性越大。闪点在45℃以下的称为易燃液体,45℃以上的称为可燃液体(可燃液体不纳入危险品管理)。易燃液体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两级:
(1)一级易燃液体 闪点在28℃以下(包括28℃)。如乙醚、石油醚、汽油、甲醇、乙醇、苯、甲苯、乙酸乙酯、丙酮、二硫化碳、硝基苯等。
(2)二级易燃液体 闪点在29~45℃(包括45℃)。如煤油等。
7.易燃固体
此类物品着火点低,如受热、遇火星、受撞击、摩擦或氧化剂作用等能引起急剧的燃烧或爆炸,同时放出大量毒害气体。如赤磷、硫黄、萘、硝化纤维素等。
8.毒害品
这类物品具有强烈的毒害性,少量进入人体或接触皮肤即能造成中毒甚至死亡。毒品分为剧毒品和有毒品。凡生物试验半数致死量(LD50)在50毫克/公斤以下者均称为剧毒品。如氰化物、三氧化二砷(砒霜)、二氯化汞、硫酸二甲酯等。有毒品如氟化钠、一氧化铅、四氯化碳、三氯甲烷等。
9.腐蚀物品
这类物品具有强腐蚀性,与其它物质如木材、铁等接触使其因受腐蚀作用引起破坏,与人体接触引起化学烧伤。有的腐蚀物品有双重性和多重性。如苯酚既有腐蚀性还有毒性和燃烧性。腐蚀物品有硫酸、盐酸、硝酸、氢氟酸、冰乙酸、甲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氨水、甲醛、液溴等。
10.放射性物品
此类物品具有放射性。人体受到过量照射或吸入放射性粉尘能引起放射病。如硝酸钍及放射性矿物独居石等。
危险品的安全贮存要求(不包括压缩气体)
① 危险品贮藏室应干燥、朝北、通风良好。门窗应坚固,门应朝外开。并应设在四周不靠建筑物的地方。易燃液体贮室温度一般不许超过28℃,爆炸品贮温不许超过30℃。
② 危险品应分类隔离贮存,量较大的应隔开房间,量小的也应设立铁板柜或水泥柜以分开贮存。对腐蚀性物品应选用耐腐蚀性材料作架子。对爆炸性物品可将瓶子存于铺干燥黄砂的柜中。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及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应分开存放,绝不能混存。
③ 照明设备应采用隔离、封闭、防爆型。室内严禁烟火。
④ 经常检查危险品贮藏情况,及消除事故隐患。
⑤ 实验室及库房中应准备好消防器材,管理人员必须具备防火灭火知识。